第八十九章 判决
自从林闲那晚被带走之后,薛臻言直到三个多月后才终于见到他。
因为是不公开审理的关系,除了法官以外,只有公诉人,林闲,林闲的父亲和律师,还有作为证人的猴子和薛臻言在这空空荡荡的审判庭里。
“被告人林闲,学生。2008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xx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xx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xx市检察院以x市检公诉刑诉(2008)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闲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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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2008年8月12日xx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xx市公安局x市公法鉴损字[2008]02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闲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闲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