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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总汇(10)

2022-08-27 来源:百合文库
关于正义的一种理解,或者是一种另类的想法。
《理想国》在讨论到城邦的建设的时候,首先说的就是人的正义问题,在柏拉图的理解中,他认为我们如何去理解正义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一个城邦的正义,如果我们理解了城邦的正义那么也就理解了个人的正义,所以,理解就是一个从大到小的过程,但是在我们的课堂的讨论中有的人的言论让我有这样的想法,在我们一个直白的理解中,我们认为一个人的正义是最重要的,就是说,有个人才有国家的一切,在一个认同个人主义的时代中,在自由主义的思想的指导下,这样的想法是没有什么不对的,但是我想强调的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我们需要从我在上一次的笔记中说的,我们要知道柏拉图写作的背景和写作的意图,所以从一个城邦的建设意图出发,城邦的正义是最重要的,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服从城邦的正义的,在城邦的需要的时候,个人正义往往应该让位给城邦的正义的,所以,我们在理解柏拉图所说的“先写大字,再写小字”的言论是从城邦的理念出发的,因为他认为城邦才是最重要的,那个时代也只有在城邦的完善的情况下,个人的一切才是有保障的,那么在哲学王的统治下或许是这个样子的,所以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就需要分的清楚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如果我们仅仅是从个人正义的角度来理解柏拉图的正义的话,那样的话,我们的理解难免要走向偏激,或者说我们那样的理解是一个狭窄的理解,那样的话就很容易误解柏拉图的意思,所以,严格的区分的理解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是我们在今天这样的时代中正确的理解柏拉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同样的原因我们在分清了这样的正义的划分后,我们就要来理解柏拉图的正义观念了,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明显的提出正义的概念是“个人做自己分内的事情”在我的理解中或许和古罗马的乌尔比安说的法律的追求:使人各得其所。或许是我们这样的理解,在柏拉图的意思中或许认为,人本来就是有区别的,等级的划分并不一定意味着一定是一个级别的划分,或许还有一个秩序的要求,这一点是我在课堂的讨论中从同学的言论中得到的启发,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说到的法律的理解的时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秩序的理解,秩序在法律的要求中是很重要的,所以柏拉图要建立自己的城邦的时候,他不能不考虑到一个城邦对于秩序的要求,所以,柏拉图的关于人应该各做个的事情是基于人本身的内在的素质,或许换个说法是每个人在他生来就有自己属于自己的禀赋,所以他的禀赋决定了他所应该从事的事业,那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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