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精选(16)
2022-08-27 来源:百合文库
类观点学:一般而言,类观点学乃是一种与个别案件结合的讨论程序。以获致参与讨沦者之合意为目标(抽象的说法:以最后所建议的解决方案之“可同意性”为目标),面对环绕个案周遭的所有问题并予讨论的程序。在这种讨论过程中,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可用以支持或反对的观点。在这诸般观点中。结果考量的论据扮演特殊的角色。然而,究竟是此种抑或彼种(可能或必然的)结果较好,此本身又需要讨论。此种讨论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是否仍有迄未虑及,但事实上应予考虑的观点存在。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所以作者提出了利用类观点学来对司法裁判的方式做体系性研究。
第二节 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齐佩利乌斯很久以前就针对基本权作过研究,因为基本权被界定成“需要填补”的概念.在适用基本权时必须为价值判断。他提出下述问题:“依据什么来作价值决定:在何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取决于一个纵然是超越法律,但仍属客观的规范秩序;还保留有多大的空间,让裁判者可以依个人的价值观来作决定;或者还有即使借个人的价植观也无法填补的空间存在。
一致的价值
本节作者主要通过对历史上的学者对于法律评价标准的不同见解的分析,阐述了大部分法学家主张法律评价应该形成规范。齐佩利乌斯认为法官应该是社会中具有支配力的法理论和正义观的人。法律评价应遵循社会伦理。但这种想法在社会伦理出现严重变迁时则显露出巨大的漏洞,因为此时社会伦理不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观。法律判决则会出现不平衡。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所以作者提出了利用类观点学来对司法裁判的方式做体系性研究。
第二节 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齐佩利乌斯很久以前就针对基本权作过研究,因为基本权被界定成“需要填补”的概念.在适用基本权时必须为价值判断。他提出下述问题:“依据什么来作价值决定:在何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取决于一个纵然是超越法律,但仍属客观的规范秩序;还保留有多大的空间,让裁判者可以依个人的价值观来作决定;或者还有即使借个人的价植观也无法填补的空间存在。
一致的价值
本节作者主要通过对历史上的学者对于法律评价标准的不同见解的分析,阐述了大部分法学家主张法律评价应该形成规范。齐佩利乌斯认为法官应该是社会中具有支配力的法理论和正义观的人。法律评价应遵循社会伦理。但这种想法在社会伦理出现严重变迁时则显露出巨大的漏洞,因为此时社会伦理不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观。法律判决则会出现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