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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贝克读后感细选(68)

2022-08-24 来源:百合文库
(一)以风险控制为功能的刑法关系
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使以法益保护为功能的刑法和以风险控制为功能的刑法形成对立。刑法教义学自其古典学派产生以来,一直将刑法界定成法益保护法。虽然历经百年,法益内涵产生很多改变。但是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所以现代刑法的主要功能依然是保护法益,以风险控制为功能的刑法观是非常虚幻的,无法作为刑法的核心。
(二)危害原则的弥散化
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化的努力,包括其对危害原则进行的重新厘定。风险刑法理论反思了刑法里的危害原则,认为在风险社会下,危害原则现在已经出现了问题,概念也出现了裂变,对概念和定义要学会重新的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中的一些概念理所当然的会产生一些变化,其中也包括危害概念的变化。但是如何对这种变化进行评判并不是主要问题。真正值得研究的是产生这个现象是常规性的因素所决定的,同时也要受到非常规因素的影响。风险刑法理论将危害概念的变化过分夸大了,用去规范化描述这种变化也并不妥帖。在英美刑法中,危害原则是为了确定刑法的边缘化所带来的危害,该理论是由密尔提出的,弗恩贝格在这个基础上开展了进一步的深化和阐述。这样危害的原则要重新定位,危害也具有弥散化等特征,这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刑法里的危害和社会风险里的风险是完全不同的。
(三)责任疏离化原则
刑法的基石之一便是责任主义。在德日的刑法中,责任论经历了心理责任、规范责任到罗克辛提出的实质责任这样的演变过程。而风险刑法想通过解构责任主义,证明刑事归责在功能性、客观性和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可见,风险刑法对传统刑法的理论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而风险刑法本身就有着理论构建中存在的脱节和断裂,其实客观上有所夸大,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分析风险刑法中的立法案例
风险刑法理论的立法决策是针对刑法开展的,出发点是把法益保护变得更加提前化,对法益开展前瞻性的保护,避免法益受到风险的侵害。所以在传统改造之外,在具体的"观点上面,要开展举例论证。比如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入罪,设立了相应的危险驾驶罪。一些学者通过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风险刑法的理论角度,解读危险驾驶罪相关设定的规范目的,立法的作用是约束公民的行为、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因此,降低交通风险是危险驾驶入罪的原因,交通风险的控制是立法发展的整体目的。这个例子可以解读为我国刑法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所以要对刑法开展深入的研究。在刑法教义学的问题上面,要和社会的民生发展的状况结合起来。但是,风险刑法理论会把一些抽象的概念作为在其背景下扩张的例证。因此,风险刑法理论的内在规定也是没有前置性的。总之,风险刑法的理论,没有跟风险社会建立起无缝对接,其论述空想成分多于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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