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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其的经济关系读后感细选(12)

2022-08-23 来源:百合文库
韦伯的理论将社会生活中合法存在的统治方式进行了三种大致的分类,即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相信法律的绝对权威,统治者的权威要服从在法律的权威之下;传统型崇拜传统惯例的智慧,认为惯例具有合法性和统治性;,魅力型则是超人政治,强人政治的理论基础,个人的超凡能力为其权力和地位提供了合法性。前两种更接近法治论,其中第一种最为普遍,而魅力型则是人治论的表现。
在韦伯看来,法理型统治是官僚依靠法定程序取得合法性和规范权力行使手段,法定程序依赖于官员制定和执行的统治形式,其最大优点在于稳定性,一切活动有所依据,按部就班,最大限度减轻个人能力的影响而无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种统治实质是一种运作方式,法律与官僚都是机构运作的动力和元件,这种统治形式适用于和平时期和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遵循是社会的主旋律,而其缺点也在于稳定,缺乏应对突变和锐意革新的能力,在稳定中将逐渐丧失进取心与生命力,从稳定逐渐转向僵化、腐朽,并且这种社会否定了人们的向善之心,约束人们的行为完全依靠法律的控制力,而法律本身必然是存在漏洞的,改革又举步维艰,因此其法律体系在民众不断的突破尝试中必然面临崩溃而需要一场由魅力型人物率领的政治改革和转型。
而魅力型统治依靠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与魅力来维持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常运作,其合法性来自民众对其信任、崇拜和追随。这种统治方式能够方便地提出重大的项目与全新的思想并得到社会的认同、服从与支持,优点是能够迅速决策,集中力量,并且轻松实现改革创新,但其缺点同样明显,对统治者过高的素质要求和低素质领导人能够带来难以控制的破坏性,并且,统治者的优秀也难以保证执行者的优秀,完美的政策在执行中完全可能变形甚至起到反作用,同时,这种依靠于个人魅力建立的合法权力使得统治者将极力迎合大多数支持者的继续支持,这种大多数可能是人数上的,也可能是经济、军事实力上的,因而这种统治方式一是难以保证统治秩序,难以防范社会混乱和动荡,其二也难以保证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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