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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系书籍读后感合集(12)

2022-08-22 来源:百合文库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现代强调的自由、民主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文中所讲到的“法定拟制”乃是将明知不同者等同视之,而“注意规定”则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混淆与忽略的规定。从定义上看二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别,法定拟制是将本来不同的事物视同于另一事物,而注意规定则是一种重复规定,是为了引起司法人员在判决过程中高度注意二设立的条款。
了解法条理论的基本知识确实有助于我们对法条法律、法规整、法秩序的结构的总体把握。同时,这些理论作为上世纪先贤的成果对我们仍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因此我们更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紧抓住时代的脉络,发展属于我们时代的法学新思想、新理论。
第一章 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第一节 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依其见解,至少在私法的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
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者优先地位,凡此种种都落实在他的规定中,亦均可透过其规定,以及参与立法程序之人的言论,而得以认识。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要严格根据法律文本或规定做评价,而非根据某种利益。很多案件中,法官不能仅有法律就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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