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研究法读后感汇聚(4)
2022-08-22 来源:百合文库
第128条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显而易见,该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亦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是其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对于由农地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方面的流转未予涉及。
由上观之,尽管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日渐规范的过程。但由于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长期发展中较少考虑法律因素,加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中央立法, 也没有专门的地方规章,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土地纠纷日渐增多, 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有规定, 但诸多规定过于笼统, 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 缺乏可操作性, 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
2 当前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法律难题
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 早在几年前已在许多省、市开始进行, 但从这些试点地方近几年的实践看, 土地流转在当前都面临以下这些法律难题。
2.1农村土地承包权存在法律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权存在法律缺陷, 不利于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把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都赋予了农民。但这部法律又规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准抵押, 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了限制, 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农民不能方便地转移成货币, 不能用作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客观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管理缺位,客观上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此外, 对承包土地因公益性建设、自然灾害、退耕还林等造成的耕地丧失或减少, 怎样相应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由上观之,尽管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日渐规范的过程。但由于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长期发展中较少考虑法律因素,加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中央立法, 也没有专门的地方规章,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土地纠纷日渐增多, 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有规定, 但诸多规定过于笼统, 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 缺乏可操作性, 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
2 当前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法律难题
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 早在几年前已在许多省、市开始进行, 但从这些试点地方近几年的实践看, 土地流转在当前都面临以下这些法律难题。
2.1农村土地承包权存在法律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权存在法律缺陷, 不利于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把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都赋予了农民。但这部法律又规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准抵押, 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了限制, 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农民不能方便地转移成货币, 不能用作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客观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管理缺位,客观上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此外, 对承包土地因公益性建设、自然灾害、退耕还林等造成的耕地丧失或减少, 怎样相应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