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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发哲学批判读后感收集(6)

2022-08-18 来源:百合文库
三、对立法权的批判
马克思指出,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狭隘的立法权思想是黑格尔思辨国家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在《批判》的后半部分,对黑格尔的立法权思想进行了揭示和批判
(一)揭露黑格尔的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
对于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历来有两种观点:一是立法权高于国家制度。立法权是组织普遍东西的权力,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权力。立法权应该存在于或已经存在于国家制度之前或之外。二是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以国家自身理念为目的和原则的,只要它依据自身概念本性规定自己的活动,它就是合乎理性的,所以国家制度不以他者为原则,不受他者规定的权力而活动。相反,立法权是以国家制度为前提的,它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国家制度通过各种法律来规定立法权的方向和边界。“立法权只有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才是立法权,如果国家制度在立法权之外,那么,它就处于法律之外了。”显然,一般看来,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关系是矛盾的、“二律背反”的。黑格尔如何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呢?
他的想法集中体现在下面这段话中:“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务。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黑格尔这段话有两层含义:第一,国家是理念的自我运动,理念的实现就是国家制度,有了国家制度才有立法权。所以国家制度是先于或外在于立法权的,它本身不由立法权规定,相反,它是立法权的前提。第二,国家制度不是凝固的,而是不断发展的,通过立法权、法律以及行政事务等手段可以逐步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并没有解决这一矛盾,而是把它变成另一个“二律背反”:“把立法权的作用即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作用置于同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使命相矛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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