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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专题片读后感合计(14)

2022-08-16 来源:百合文库
其次,根本不愿意进行制度化管理。如果说上面的原因还是出于真诚的相信,那么这条原因只是为了利益。不可否认,处在制度化管理中的人们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一是自由受到必要限制,如复印密件请务必通过审批;二是得按规定投入资源,如定期更新保密技术装备。某些同志认为被制度约束既不自在又浪费时间,“依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有度》),何必那么认真。某些同志认为为保密工作投入人力、物力是短期看不到效果的,不投入似乎也不易暴露出问题。我曾经接到过一个工作非常认真的保密员的求助电话,她需要立即取出一份文件,但该单位古董级的保密柜却无论如何也打不开了,她说话的语调如同一个驾驶破车在沙漠中抛锚的无助女人。对于所有热爱自己岗位的同志来说,这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怎样才能实现法治化。
其一,必须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恐怕没有什么比一部必须遵行的恶法更可怕,也没有什么比高喊着依法却发现根本无法可依更可笑。健全良好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前提。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却发现了1960年沿用至今的防暑条例、火车撞死人最多赔偿300元的《暂行规定》。当然,还有本来就很低而在毒奶粉事件之后改成世界最低的生牛乳国标,真可谓人类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葩。保密法的《实施条例》迟迟未能出台给保密工作造成诸多不便,很多系统连定密范围也没有。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凝结人类智慧的劳动,我们由衷地盼望:保密法律制度可以更具体系性,立法工作可以更专业。惟其如此,民众才能从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受益,并对法律制度建立起信任。
其二,注重培育制度权威。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是法治的集中体现。法律制度在与道德、政策等同时发挥调整作用时,法律制度应处于主要地位,且这种地位应被普遍认可。如果我们站在权威的来源这一视角之上,则至少可以看到三种类型的权威,即来源于信仰的权威、来源于传统的权威和来源于理性的权威。制度力所能及的是形成后两种权威。只有在公正得到践行,执法死角得以清理,使被管理者感知到违法的成本及守法用法的必要性等,民众才会理性地认同法律制度的权威。在此基础上运行,最终确定形成传统,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就产生了教化性的来源于传统的权威。目前,形成保密法律制度的权威除上述立法技术的改善之外,应当着重于“两个落实”。一是《保密法》“结果论”变为“行为论”的落实。应当在《实施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中切实对调查、处理的流程、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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