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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书籍读后感汇总(10)

2022-08-16 来源:百合文库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是因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唤,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驱使。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但是在日常司法运用中,若是想给法律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实是颇有难度的,但是就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是有其特定的价值观的,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崇尚正义。又何谓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是个人生活和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更是解决纠纷的艺术。
而法官,是上述裁判的判断者,正义的理念即是指导裁判的宗旨。
这是霍姆斯在给哈佛大学本科生演讲的一篇结束文。从这一篇文章中,我读到了法律职业的理想性和崇高性。“法律并不是一个属于艺术家或者诗人的领域,法律是理想的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当是一个思想者,思想者的任务就是“使某种事物到全部事物的路径显得更为清晰,说明你的事实与宇宙框架之间的理性联系”。法律职业需要我们用更多的精力去思考分析问题,并且将所思考的东西能够变得清晰明了。
文中提到我们学习法律的人,还需要做到不但要精通法律的知识,也需要精通一些相邻的学科的知识,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出有实践性的判断。文章原文如是说“如果你的专业是法律,那么通向人类学、政治经济学、立法理论、伦理学的道路都是清晰的,因此有许多条道路都通向你对生命的最终观点。对于其他任何专业也都是这样,唯一的区别在于发现那条道路的难度。要精通任何一门知识,你都必须精通那些相邻学科的知识。”“想要理解任何东西你就必须理解全部。”这些话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挑战,法律职业虽然是一个理想的职业,但也需要去面对这些挑战,精通这里所有的知识,才能够在法律职业上有所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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