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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读后感汇合(29)

2022-08-16 来源:百合文库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彩票公益金;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土地、海域、滩涂、矿藏、场地、无线电频率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八)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
(九)国有的广播、电视机构和报社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益;
(十)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彩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参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调整,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收费的审定;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核算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决算;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读后感汇合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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