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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案例读后感集锦(18)

2022-08-14 来源:百合文库
然而如今,中国的法官们以其扎实的事实认定和极具人情味的劝戒调解,将大量纠纷解决在基层,其背后的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依据地方性知识和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念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正确的实质判断,随后引据的法律条款只是让这种判断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威严,仔细阅读基层法院的大量裁判文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这一点。这种方法可能是他们回避专业知识结构缺陷的策略性选择,但另一方面,我国历来讲究天理人情,普通百姓的正义观念是直观朴素的,因此,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裁判的确应当符合生活常理,否则,它们必将遭受民众的强烈质疑和挑战,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城乡差异论争便是例证。在寻找法律依据之前的实质判断,可以使案件的处理合乎情理在先,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又使裁判结果合乎法理在后,这样,争讼的处理结果自然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因此,这种先行的实质判断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事实上,法律制度发达的英美国家中,陪审团的有罪无罪判断就是在职业法官适用法律之前的实质判断。
《裁判的方法》整本书都是以法官如何审判为核心进行,不仅讲到了如何认定事实,更花了很大篇幅分析作为一个法官每天都在做的工作。看了这本书,学生初步掌握了民法解释学,且我尤其喜欢这本书的第二讲,这一部分语言通俗又严谨,把一般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各种解释方法都写清楚了。学生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的精准解释的阅读理解,都能够窥见不少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我理解梁老师所要表达的真正含义是:人民法官对个案的解释应采取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充与限缩解释、系统解释、当然解释等方法,而且应严格掌握解释方法的使用,首先采用文义解释,其它解释方法应该为辅助方法。在此,我着重看了对“当然解释”的阐述。据梁老师的阐述,“当然解释”的法理根据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这种解释方法似乎与《唐律》中所规定的“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在举轻以明重”很相似,但是我疑惑的是当然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中对于“轻”与“重”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性,解释者在运用此种方法的时候对于孰轻孰重的判断是否体现了解释者内心的利益衡量,这里更多的是凭借解释者毫无杂念的理性分析,抑或是对于良心还是利欲的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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