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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三段论读后感汇总(12)

2022-08-13 来源:百合文库
一个题目既适合于使用这种方法也适合于使用另一种方法时,习惯或者效用就会出现,调整方法的选择。现行的许多法律中,有许多只是历史的产物,甚至在不动产领域没有历史就不可能进步。法律在历史中产生,历史一定会对之产生影响,为了真正合乎逻辑,法律的发展就必须充分注意到它们的起("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法律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历史保持一致,即考虑什么是已为。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
如果历史与哲学还不能用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习惯也许就会插进。的确,在普通法发展中,习惯在今天的创造能力已经不如从前,甚至大多数时候我们寻求习惯只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习性的自然且自发的演化确定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但如果把习惯略加延伸,就会把习惯与习惯性道德、时代风气等同起,这就是传统的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接触点。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法律维护的就是这些从生活中获得其形式和形状的模子。
未达到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所以我们应当关注法律的终极目标——社会的福利。法律所服务的目的将支配所有的这些方法,即在确定现存规则应如何延伸或如何限制时,让社会福利确定路径,确定其方向和其距离。社会福利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在这类案中,社会福利所要求的仅仅是便利或审慎,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指由于坚守社会标准而带的社会利益,在这类案中,社会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热尼说过:"一方面,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社会秩序,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卡多佐在演讲中从、私法以及一些公共政策的规则方面论证了社会学方法的作用)。
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一束,卡多佐在演讲中对司法过程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的案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而法官如何确定一种利益已经超过了另一种利益,必须像立法者一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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