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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概要读后感细选(4)

2022-08-13 来源:百合文库
(一)股东在瑕疵出资时的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从公司设立到公司运行,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一定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了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所谓股东的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其实质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段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自身所有。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现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弥补上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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