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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作家法律之门读后感选录(18)

2022-08-13 来源:百合文库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是因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唤,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驱使。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但是在日常司法运用中,若是想给法律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实是颇有难度的,但是就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是有其特定的价值观的,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崇尚正义。又何谓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是个人生活和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更是解决纠纷的艺术。
而法官,是上述裁判的判断者,正义的理念即是指导裁判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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