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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记准则解读读后感集锦(14)

2022-08-12 来源:百合文库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众公司,承担着社会公众受托责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谓社会公众受托责任,是指对企业现有或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如无权要求企业按照其特定信息需求单独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我国有关股票或债券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这类企业应当报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这类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
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
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
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例如,某小企业设立于2013年7月1日,但是其投资者设立该企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实现该企业上市,无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在设立之日就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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