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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00字精练(14)

2022-08-11 来源:百合文库
德国的耶林: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犯罪后不会被发现、可以逃避刑法处罚。
期待不处罚是最大的诱因,不处罚给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期待不处罚给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
当然,耶林的观点也过于绝对,因为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给予偶然。
犯罪是对法的侵害、是对法的否定,刑法是对犯罪的否定。
在黑格尔看来,刑罚不是施加恶害于犯人的东西,而是尊重犯人理性的东西;刑法不是单纯的同害报复,而应是具有“与侵害的价值相应的等价性”。
尽管学者们都认为费尔巴哈是最先从刑法上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称他为近代刑法学之父,但是几乎没有人赞成他的心理强制说。
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西塞罗:“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毁灭。”
洛克:“法律按起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会细琐之事:刑法的谦抑性。
《规训与惩罚》一书是作者福柯站在刑罚方式和形态演变的角度,对权力本源以及其运作方式的探讨和剖析。起初我认为正是由于人类文明的进步、道德水平的提高,才使得残忍的消灭生命的惩戒方式逐渐转变为较为人道的身体监禁和苦役,直至转而成为对人类精神的规训和灵魂的改造。但通过对本书的研读,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人类是如何通过权力机制的构建,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权力的控制。文章所阐释的内容绝非让我们回顾历史、忆苦思甜,而是为了冲破“理性文明”的思想禁锢,以批判的视角试图还原权力最真实的面貌,并时刻提醒人们权力机制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梦魇,即使它的形式已经面目全非,但类似的“发明”总有其功能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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