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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法的读后感聚集(14)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第一个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导致两造律师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纷纷上诉。最终上议院支持上诉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辞职而告终。或许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动机提出了那些问题,但却对庭审双方行使辩护权利造成了干扰。在法官审案制度中,法官是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法官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律师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应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应当保守的听讼,不介入双方的争论。法官应当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地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讯问证人。
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耐心听讼,在律师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介入双方的争论,我们应以哈利特法官为戒。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犯错误的法官。土耳其人西罗斯到英国旅游超过了规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同时指示勿将其拘留。西罗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诉要求驳回驱逐失败,但在被驱逐之前,其并未被拘留,仍然有权自由离开,但大法官误认为西罗斯在监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罗斯,出现了差错。针对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是否要为如果加以适当注意就不会出现的差错承担赔偿责任?丹宁勋爵认为,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言行对法官进行的起诉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论受一种绝对特权的保护,法官发布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对其民事诉讼的理由。无论法官是严重失误,还是极为无知,或受嫉妒、仇恨、恶意或其他种种不良动机的驱使审理案件,都不应受到起诉。对受害一方的补救是向上议院上诉或者申请人身保护状,要不就申请再审令或者调卷令,或者采取此类步骤以撤销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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