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办法读后感50字汇聚(8)
2022-07-08 来源:百合文库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