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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判例研究读后感合集(30)

2022-07-08 来源:百合文库
3、客体。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赔偿即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
受害人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加害人负有的义务,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它以财产的给付作为标志。
(三)财产类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1、财产损害的种类(1)侵占财产。
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非法占有为特点,使该财产的所有人对该财产丧失点有长久所有权。
(2)损坏财产。
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毁损为特点,使该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破坏,以至完全丧失,使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拥有量减少,以至丧失。
2、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 须是合理的。
(四)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基本内容。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2、杨立新《侵权法实务全书》1999年版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979年版4、杨立新、王利明《侵权行为法》5、王利明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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