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政策读后感汇编(20)
2022-07-07 来源:百合文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亮点一,
规定了网络借贷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网上的民间借贷)。以往的民间借贷是双方行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方行为。而网络借贷最大特点是加进了第三方的信息中介平台。交易结构发生了变化,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突出了这一点,并且把交易结构在《办法》中描述清楚。
亮点二,
对于新生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即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在《办法》中明确了这样的性质定位,并且特别强调对于信息中介平台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第一条中,“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比照《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是强调保护出借人的权利,后来送审稿之后增加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我提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这次出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性质定位,更明确了权益的保护,这是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
亮点三,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亮点一,
规定了网络借贷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网上的民间借贷)。以往的民间借贷是双方行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方行为。而网络借贷最大特点是加进了第三方的信息中介平台。交易结构发生了变化,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突出了这一点,并且把交易结构在《办法》中描述清楚。
亮点二,
对于新生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即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在《办法》中明确了这样的性质定位,并且特别强调对于信息中介平台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第一条中,“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比照《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是强调保护出借人的权利,后来送审稿之后增加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我提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这次出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性质定位,更明确了权益的保护,这是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
亮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