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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读后感聚集(4)

2022-07-07 来源:百合文库
第二节 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齐佩利乌斯很久以前就针对基本权作过研究,因为基本权被界定成“需要填补”的概念.在适用基本权时必须为价值判断。他提出下述问题:“依据什么来作价值决定:在何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取决于一个纵然是超越法律,但仍属客观的规范秩序;还保留有多大的空间,让裁判者可以依个人的价值观来作决定;或者还有即使借个人的价植观也无法填补的空间存在。
一致的价值
本节作者主要通过对历史上的学者对于法律评价标准的不同见解的分析,阐述了大部分法学家主张法律评价应该形成规范。齐佩利乌斯认为法官应该是社会中具有支配力的法理论和正义观的人。法律评价应遵循社会伦理。但这种想法在社会伦理出现严重变迁时则显露出巨大的漏洞,因为此时社会伦理不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观。法律判决则会出现不平衡。
海因里希胡布曼希主张价值可以借理性来认识,这种理性来自人类的本质,人类的最初的行为准则所形成的的规则构成,即自然法。虽然她并不完全视自然法为直接适用规则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自然法中具有部分真理。
赫尔穆特科因主张自然法是一些正义定理的总和。在讨论自然法漏洞时,他认为需要理清关涉的利益有哪些,然后发现可能的规整观点,将之互相比较衡量。同时可以援引大家所熟知的正义观点、正义原则。
比德林斯基认为社会中的额的主要价值观念需要通过法范畴的筛选。即法律原理。用以认识价值及专用评价的合理方法,来缩小纯粹依法官的意志来裁判。他主张要用法律原则作法律解释并将之具体化,以至于做类型比较。
第三节 规范的内涵及事实的结构
作者认为规范适用应该是对它进一步填充或具体化的程序,而不应该是将规范适用想象为、将个案归属到一般性规范之下的过程。为裁判个案,必须先形成较为严密的规范(裁判规范)。
在法秩序的实现过程中,我们所做的是一再的闭合、开放及再次的闭合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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