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生态养殖观后感汇编(17)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4.2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执法与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究其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量,可在乡镇一级设置由环保部门直接领导的环保执法机构,配备环境监管设备和专门执法人员,在村一级设置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监察员,并保障他们执法经费,安排他们定期对镇村的各类农业污染源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另外,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由农委牵头环保、国土、畜牧兽医站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监督机制,除加大对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考核力度外,还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达到监督农村环境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的目的。
4.3 完善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当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潜在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精神损失等却赔偿很少或不予赔偿。显然,这一局面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为了使环境污染受害者或民间组织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个人环境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促使环境污染者在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同时能够积极主动地防止环境污染,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等,这不仅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还会促使养殖者在巨大的赔偿数额震慑下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发生畜禽养殖污染损害,在未查明责任之前,可以先由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