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民法总则观后感精选(5)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作者简介:刘丹(1995-),女,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2017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得到了表决通过。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全面的私权体系。将知识产权包含在《民法总则》内,责将对知识产权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际,还应加强《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相关条款。
一、《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
作为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拥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属性,所以理所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存在,则对知识产权在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代表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承认,能够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本立足点。早在1986年国家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制度就以专节的形式出现,虽然未能被正式纳入《民法通则》,但是依然表达了立法者对知识产权在民事法律中的认可,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了完整。直至《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则进一步推动了民事基本法的完善,也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知识产权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越发重要[1]。面对这种发展趋势,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则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作用,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从而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激励创新和成果转化作用,进而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转型发展。
二、《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
(一)适用关系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体系解释功能和规范价值,涉及多种适用关系,并会因此产生相应的影响。针对知识产权,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关系。厘清这种关系,才能使知识产权条款的价值得到体现。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民法适用于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抽象性。而知识产权则针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具体性。所以,民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具体情况。明确这种关系,则能確认在知识产权法中,《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诉讼时效、代理制度等规定都能得到适用。
2017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得到了表决通过。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全面的私权体系。将知识产权包含在《民法总则》内,责将对知识产权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际,还应加强《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相关条款。
一、《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
作为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拥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属性,所以理所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存在,则对知识产权在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代表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承认,能够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本立足点。早在1986年国家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制度就以专节的形式出现,虽然未能被正式纳入《民法通则》,但是依然表达了立法者对知识产权在民事法律中的认可,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了完整。直至《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则进一步推动了民事基本法的完善,也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知识产权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越发重要[1]。面对这种发展趋势,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则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作用,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从而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激励创新和成果转化作用,进而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转型发展。
二、《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
(一)适用关系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体系解释功能和规范价值,涉及多种适用关系,并会因此产生相应的影响。针对知识产权,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关系。厘清这种关系,才能使知识产权条款的价值得到体现。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民法适用于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抽象性。而知识产权则针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具体性。所以,民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具体情况。明确这种关系,则能確认在知识产权法中,《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诉讼时效、代理制度等规定都能得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