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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庭审观后感汇合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债务纠纷庭审观后感汇合100条



民事债务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 号:xxxxx
住址:辽宁省xx
代理人:
被答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
负责人:xx,分行行长;
住址:辽宁省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xx】,提出答辩,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向其支付共计人民币xxx元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重要提示”应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对影响信用卡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采取加大、加黑、划线或者以不同颜色印制等方式,以使其能够充分注意,对不理解的还应加以详细阐述。这应包含三方面的标准,一是“明确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账单等凭证上对有关条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辩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确的解释”,即对信用卡条款上的名词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辩人解释清楚;三是“办卡人员的确认”,即申请信用卡的人员确认其对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有详细的了解并清除明白其含义、知晓法律后果。而现实中银行业务员只顾完成信用卡业务,而置办卡人员的知情权与不顾,导致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其所办的银行卡的年费、滞纳金、超限费、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无法按期还清透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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