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温暖林正疆观后感总汇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守望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那么什么是正义?又怎么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何才能实现正义?这不仅是一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制度不同,环境差异,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也大相径庭,“正义乃是两件事物之间的一种恰当关系” ,“正义乃是我们在平衡中所做出的价值判断”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理解。正如博登海默说的那样“正义具有着那么一张变幻不定的面孔,他就像古希腊神话当中的人物一样,总是变幻不定,我们很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我们还必须得努力的阐释它。”
正义是人类社会崇尚的美德,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正义本身不能自我实现,就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讲,正义必须有以国家权威为后盾的体制、机制、机关和人员作保障,必须有正式的、权威的表达和实现通道。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是社会正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基于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正义的理解和守望,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具有认识论上的意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它不存在于自然的苦乐原则之中,不存在于抽象的理性观念之中,正义存在于人类社会制度之中。守望正义是一份庄严而厚重的责任,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价值选择和理想追求,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职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责任。
正义的力量能够唤醒沉睡的良知,驱走一切邪念和不公正。任何挑战正义的行为在庄严的法律面前都是苍白无力、注定要失败的。然而,守望正义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正义的实现必然要悖逆一些人的愿望,冲击现有的社会分配格局,损害某些群体和个人的非法既得利益,肯定会受到形形色色的阻碍、干扰和反抗。“徒法不足以自行”,守望正义不仅仅是法治理念、也不仅仅是价值追求,更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检察人员要有守望正义的勇气、力量、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