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案观后感合集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信用卡诈骗上诉状
上诉人:刘某某,女,xxxx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市xx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xx市xx区xx街xx号,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 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xx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xx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事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xx发展银行xx分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xx银行信用卡中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xx银行xx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