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和组织案例研究读后感合集(2)
2022-05-28 来源:百合文库
今天我就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会契约的由来
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
二、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贯穿本书的一条线索。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