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辣眼睛,私货有点意思,故事有期待 性
首先说明,本书只浏览了41章,限于自身知识水平与阅历,本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书评,只是阐述观感,欢迎批评指正,但不接受跨越知识层级的嘲讽╯□╰
首先,说说缺点。
作者取了“法律工作教育”这个题材,主角是一名知名黑状,与想要当法官维护正义的私生女互怼,在过程中去教育女儿正确理解法律工作,情节依靠案件展开。然而,作者本身并不精通法律工作,我不相信作者能很好地驾驭这个题材。
以下涉及剧透,不喜请跳过。
前41章涉及两个案件,第一个是QJ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主角为辩护律师;第二个是遗产纠纷案,主角为一方代理。
第一个案件,不少读者发现了作者对“疑罪从无”的偏颇理解。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衍生概念,简单说,疑罪从无只是要求控方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做出确定性界定,若无法界定即存疑,出于保护人权的立场,应当推定嫌疑人无罪。那么,文中检方对嫌疑人做出了犯罪事实界定,并提供了基本完备的证据链之后,怎么可能被辩护律师仅凭一些猜测、假设与话术引导就改变一名具有高超职业素养的法官的判断?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疑罪从无并不要求证据证明“杜绝所有其他可能”,因为这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而只要求检方与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证明不存在疑点,用假设是没有意义的。所以,符合主角“知名律师”身份的操作应当是,在会见当事人时重新拟定当事人陈述辞,让当事人当庭翻供并对翻供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而在这之后也并非一定有用,因为检方必然对新的供词申请补充侦查,法庭也必然同意。
当然,这是后话。
第二个案件,倒是很欣赏作者知道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与效力问题,一般非专业婚继法从业律师或法官是很难得关注到这个知识点的。但除此之外,整个庭审过程依旧显得滑稽。
其实作者不应把故事背景放在魔都,而应该在香港。要知道,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庭审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庭审中律师雄辩、进行证据突击是常态,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至少在中国,庭审是个枯燥的过程,因为庭前准备会交换证据提前质证,庭审中双方都是在打明牌,被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牵着鼻子走,民事诉讼庭审中提出新证据,轻则罚款,重则不采纳。(参见, 《民诉法》 解释第102条)
缺点说完,来谈谈我眼中的优点。
作者在文中夹带了不少价值观上的私货,如对道德、正义、舆论的解读。作者是从主角的律师身份出发的,认为“法律是毒药,诉讼是战争”
首先,说说缺点。
作者取了“法律工作教育”这个题材,主角是一名知名黑状,与想要当法官维护正义的私生女互怼,在过程中去教育女儿正确理解法律工作,情节依靠案件展开。然而,作者本身并不精通法律工作,我不相信作者能很好地驾驭这个题材。
以下涉及剧透,不喜请跳过。
前41章涉及两个案件,第一个是QJ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主角为辩护律师;第二个是遗产纠纷案,主角为一方代理。
第一个案件,不少读者发现了作者对“疑罪从无”的偏颇理解。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衍生概念,简单说,疑罪从无只是要求控方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做出确定性界定,若无法界定即存疑,出于保护人权的立场,应当推定嫌疑人无罪。那么,文中检方对嫌疑人做出了犯罪事实界定,并提供了基本完备的证据链之后,怎么可能被辩护律师仅凭一些猜测、假设与话术引导就改变一名具有高超职业素养的法官的判断?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疑罪从无并不要求证据证明“杜绝所有其他可能”,因为这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而只要求检方与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证明不存在疑点,用假设是没有意义的。所以,符合主角“知名律师”身份的操作应当是,在会见当事人时重新拟定当事人陈述辞,让当事人当庭翻供并对翻供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而在这之后也并非一定有用,因为检方必然对新的供词申请补充侦查,法庭也必然同意。
当然,这是后话。
第二个案件,倒是很欣赏作者知道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与效力问题,一般非专业婚继法从业律师或法官是很难得关注到这个知识点的。但除此之外,整个庭审过程依旧显得滑稽。
其实作者不应把故事背景放在魔都,而应该在香港。要知道,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庭审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庭审中律师雄辩、进行证据突击是常态,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至少在中国,庭审是个枯燥的过程,因为庭前准备会交换证据提前质证,庭审中双方都是在打明牌,被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牵着鼻子走,民事诉讼庭审中提出新证据,轻则罚款,重则不采纳。(参见, 《民诉法》 解释第102条)
缺点说完,来谈谈我眼中的优点。
作者在文中夹带了不少价值观上的私货,如对道德、正义、舆论的解读。作者是从主角的律师身份出发的,认为“法律是毒药,诉讼是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