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诉处理办法读后感集合(8)
2022-08-15 来源:百合文库
借此3.15期间继续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销售的市场环境,以整洁的服务环境和更加高效的服务速度为锦州百姓带来更好的保险服务。
3月18日下午1:30分锦州分公司召开了“我与客户面对面”座谈会。会议地点设置在营业大厅的客户接待室里面,由市公司的服务品质监督员关虹与客户进行了面对面座谈,市公司客服中心杨佳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重点围绕公司近期开展的一系列服务为主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对银行转账、附加值服务、鹤卡发放、服务效率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客户通过与品质监督员直接的沟通,把日常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反映给了品质监督员,方便公司在提升各项服务水平上有所依据和参考。客户通过座谈,在了解公司各项服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各项服务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我公司今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通过“3.15”期间各项宣传活动的开展,充分展示了中国人寿的风采,提升了我公司的美誉度与诚信度,让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更加了解中国人寿。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投诉管理,有效遏制投诉指标的攀升,进一步提高客户满意度,分公司成立了投诉管理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类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追究通报及处罚结果的实施。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若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
与各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责任追究措施落实到位。
主 任:
成员:客服部全体员工
二、投诉管理责任追究判定基本规则
投诉案件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侵害程度、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一)责任判定
凡分公司受理的95585、网络、总公司、行业协会、其他外 部单位、保监局、新闻媒体、保监会转办的客户投诉,经分公司客户服务部与客户初步解释、沟通、协调仍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按规定需要转机构或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案件,均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经机构或分公司有关部门首次协调处理客户撤诉、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对处理结果满意的案件(未形成重复投诉、升级投诉或多渠道投诉的案件)除外。
3月18日下午1:30分锦州分公司召开了“我与客户面对面”座谈会。会议地点设置在营业大厅的客户接待室里面,由市公司的服务品质监督员关虹与客户进行了面对面座谈,市公司客服中心杨佳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重点围绕公司近期开展的一系列服务为主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对银行转账、附加值服务、鹤卡发放、服务效率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客户通过与品质监督员直接的沟通,把日常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反映给了品质监督员,方便公司在提升各项服务水平上有所依据和参考。客户通过座谈,在了解公司各项服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各项服务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我公司今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通过“3.15”期间各项宣传活动的开展,充分展示了中国人寿的风采,提升了我公司的美誉度与诚信度,让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更加了解中国人寿。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投诉管理,有效遏制投诉指标的攀升,进一步提高客户满意度,分公司成立了投诉管理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类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追究通报及处罚结果的实施。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若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
与各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责任追究措施落实到位。
主 任:
成员:客服部全体员工
二、投诉管理责任追究判定基本规则
投诉案件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侵害程度、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一)责任判定
凡分公司受理的95585、网络、总公司、行业协会、其他外 部单位、保监局、新闻媒体、保监会转办的客户投诉,经分公司客户服务部与客户初步解释、沟通、协调仍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按规定需要转机构或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案件,均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经机构或分公司有关部门首次协调处理客户撤诉、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对处理结果满意的案件(未形成重复投诉、升级投诉或多渠道投诉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