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中药饮片观后感收集(12)
2022-05-27 来源:百合文库
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保护种类的种质资源创新、品种复壮、品种改良等培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种子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子种苗使用。
禁止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保护种类产地的保护,通过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进行。
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宜种植岭南中药材的地理、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
(二)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三)属于生产道地、珍贵、濒危、渐危岭南中药材的特定地区,或者已经形成种植规模、在中药材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岭南中药材主产地区;
(四)生产的岭南中药材应当以药用为主或者优先作为药用。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设立程序以及保护标志的设立,比照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执行。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东道地特征的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种子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子种苗使用。
禁止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保护种类产地的保护,通过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进行。
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宜种植岭南中药材的地理、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
(二)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三)属于生产道地、珍贵、濒危、渐危岭南中药材的特定地区,或者已经形成种植规模、在中药材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岭南中药材主产地区;
(四)生产的岭南中药材应当以药用为主或者优先作为药用。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设立程序以及保护标志的设立,比照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执行。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东道地特征的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