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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条例观后感汇总(8)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通的供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形成的跨国界村寨的边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保障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执法主体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和单位在边境上的活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

边境管理条例观后感汇总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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